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艳娟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嘉禾县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娟追偿权纠纷一案,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21﹞1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艳娟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嘉禾县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郴州仲裁委员会郴仲字﹝2021﹞125号裁决书由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