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峥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9010房。 负责人:许新文。
审理经过
原告熊峥嵘与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峥嵘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峥嵘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峥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峥嵘撤回对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峥嵘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江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家成 书 记 员 卢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