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红古海石湾泽立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兴海迷你小区2号楼2号商铺。 经营者:孙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被告:张兆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审理经过
原告红古海石湾泽立汽配经营部与被告张兆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红古海石湾泽立汽配经营部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红古海石湾泽立汽配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兆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红古海石湾泽立汽配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红古海石湾泽立汽配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任立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贺俊先 书 记 员 周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