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8-106、108商铺。
法定代表人丁光强。
委托代理人张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祝坚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坚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