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甘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烨与被执行人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甘源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锦江公寓小区3号楼2单元9层0907号的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予以执行,经过评估询价后,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因两次拍卖均无人竞拍导致流拍,流拍价格为366921元,申请执行人王烨同意按照流拍价格进行以物抵债。另查明,上述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商汇支行有抵押贷款,该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经核算应支付抵押款184832.1元,该款项王烨于2021年6月17日已经缴纳,用于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商汇支行。故申请执行人王烨申请以物抵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甘源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锦江公寓小区3号楼2单元9层0907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15387221)作价366921元,扣除抵押款184832.1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王烨抵偿债务182088.9元。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锦江公寓小区3号楼2单元9层0907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烨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王烨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