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英,女,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贤,翼城县唐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素琴,女,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莲莲,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英与被告马素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秀英于2021年8月30日撤回对被告马素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冶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