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英,女,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贤,翼城县唐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素琴,女,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莲莲,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秀英与被告马素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秀英于2021年8月30日撤回对被告马素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秀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冶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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