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阳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朝阳路温州商城一楼。
负责人张羽,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峻珲,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黄彩鲜,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刘芝瑛,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西上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阳支行与刘峻珲、黄彩鲜、刘芝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彩鲜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326.97元。现被执行人刘峻珲、黄彩鲜、刘芝瑛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彩鲜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326.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吴世耿
审判员 林加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