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启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崇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胡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启好与被告何崇波、胡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启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崇波、胡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启好于2021年6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启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张启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向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