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腾胜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仓库路。
法定代表人吴新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红旗,男,****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王春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红旗妻子)。
审理经过
驻马店市腾胜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与李红旗、王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豫1727民初006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9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40150元及利息。
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4月、6月、9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股权(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是:(1)李红旗、王春花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红旗、王春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3、对查到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本院冻结、划拨王春花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12269元。收取案件执行费502元,下余款11767元发放给申请人受偿。
4、本院2021年5月21日冻结了王春花名下工商银行、农商银行,2021年4月30日、9月6日冻结了王春花名下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一年(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
5、2021年5月7日本院向本院分别向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李红旗、王春花的相关信息。
6、被执行人李红旗、王春花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惩戒措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驻马店市腾胜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未实现的金钱债权数额为2838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资金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本案执行中,查到的资金已执行但不足额;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3)豫1727民初0064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将录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到执行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提供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