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梦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人民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CDM62N。
法定代表人:王春阳,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梦鑫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梦鑫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王**飞名下银行存款28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梦鑫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王**飞名下银行存款28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