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仲伟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黄名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傅全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仲伟侠与被执行人黄名成、傅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02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名成、傅全兴给付1858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仲伟侠于2021年7月27日撤回对被执行人黄名成、傅全兴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规定第17条第一款内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1)苏1023执恢254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仲伟侠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