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方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富平县鑫亿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迤山村98号。 法定代表人:苏秀章,执行董事。 根据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2934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95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富平县鑫亿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及与其相关的商业保险。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淑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