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学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河区。(系王学伟之子)

被执行人:锦州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敬业东里1-105号。

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该公司经理。

利害关系人:许恒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利害关系人:赵凤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系赵凤辉之妻)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王学伟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执异3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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