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张家界市南庄坪市政府大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贺军梁,主任。
被告:桑植县住房保障和房产市,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帅乡中路。
法定代表人:邓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卫林,男,桑植县住房保障和房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沙永龙,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桑植县、沙永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