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朋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赵典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身份证号码: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永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林,青海德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朋龙、赵典松与被告马永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朋龙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朋龙、赵典松作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共同一方起诉被告马永红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系与原告赵典松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原告赵朋龙的撤诉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赵朋龙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党雪仁 审判员 尤晓玲 审判员 陈治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永龙 书记员 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