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宏伟。
被告:卫孝琴。
被告:安毅鑫。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宏伟与被告卫孝琴、安毅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登记立案。原告张宏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宏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麻笑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