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21NL5Q。
法定代表人:唐自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许思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再平(系许思炳之妻),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述武,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述武、许思炳、黄再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述武、许思炳于2021年7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