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银龙,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西省平定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5月18日被桃源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桃检刑诉[20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银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建平、检察官助理肖紫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银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武银龙认识了一名诨名叫“猫哥”的男子,该男子向武银龙收购银行卡,并许诺收购的银行卡在被使用一段时间后就去挂失补办,届时银行卡内剩余的钱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估计一张卡可以获利上千元。于是武银龙在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账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山西省平定县先后向“猫哥”出售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四件套”(包括银行卡、密码、U盾、绑定的手机号码)各一套。4月中旬,武银龙接到通知挂失并补办其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但该卡已被冻结,武银龙未从中获利。武银龙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尾号1075)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其中涉及凌某、吴某、王某等3名被害人被诈骗案的支付结算金额达596000元。

被告人武银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银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凌某、吴某、王某的陈述,被害人到当地某机关报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武银龙银行交易明细,本案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被告人武银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银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武银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以武银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武银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龙志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瑶瑶

书 记 员 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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