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德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跃进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男,鸡西市鸡冠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富,男,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新区冠城蓝湖湾。
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钢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德发与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履行仲裁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德发施工工程款1735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德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仲裁费50150元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以(2017)黑03执27号十七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所有的无产权证照的房屋。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6720501.00元,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马德发提出书面申请,同意以拍卖保留价6720501.00元接收上述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所有的无产权证照的房屋,面积为25765.09平方米【明细见(2017)黑03执27号之十七拍卖裁定书】。交付申请执行人马德发抵偿施工合同所欠部分施工工程款。被执行人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所有的无产权证照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马德发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马德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