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建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T06U39J,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后范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成金,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成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公司股东。 被告:蒋月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原告吕建民与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郭成金、蒋月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建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郭成金、蒋月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43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3日起以上年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发放。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43000元,被告郭成金、蒋月侠于2021年3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这一张欠条被告认,请法庭核实有没有支付部分工资。 被告郭成金辩称,这是公司欠的工资,和本被告没有关系。 被告蒋月侠丈夫李成辉诉讼中向本院述称,只认可公司欠的工资,同意按照公司股份占比百分之四十承担该笔工资,没有约定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建民在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未发放。经结算,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工资43000元,被告郭成金、蒋月侠于2021年3月2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表明欠原告工资43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没有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吕建民向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经结算,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费43000元至今未支付,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43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成金、蒋月侠是公司股东及工作人员,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结果归于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有限公司,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应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成金、蒋月侠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郭成金、蒋月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建民劳务费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临泉县生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