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建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07241536。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超,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杰,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肖红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061615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肖红柯妻子。

被告:肖红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09291564。

审理经过

原告肖建辉与被告肖红柯、肖红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建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超、马克杰,肖红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霞、肖红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建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白玉莲(公民身份号码:4104021942××××××××)于2020年8月5日所立遗嘱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肖红柯、肖红燕承担。事实与理由:肖建辉、肖红柯、肖红燕三人系兄弟姐妹关系,三人母亲白玉莲(公民身份号码:4104021942××××××××)个人单独拥有一套坐落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户房产,面积65.98平方米。2015年11月9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产征收办公室作为征收人与白玉莲签订《房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01-2-165)一份,协议约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产征收办公室作为征收人,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将上述房产征收,并提供给白玉莲一套位于01-2地块范围内8号楼北楼新建安置房。2020年8月5日,白玉莲立下遗嘱,指定上述拆迁安置房产由肖建辉一人全部继承。后白玉莲于2020年11月8日不幸身故,上述遗嘱已经生效,但二被告质疑遗嘱的效力。肖建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肖红柯辩称,我对白玉莲立的遗嘱有质疑性。第一百合新地和白玉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01-2-1651份,协议约定将白玉莲老人所有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户,建面积于为65.98平方,房屋所有权编号为0401006446房屋进行征收,安置的房屋在01-2地块范围内,8号楼北楼,上述住房尚未建设,不存在。第二根据病例显示,白玉莲老人身患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肾病、冠心病、癫痫、脑萎缩、急性心力衰竭、等十几种疾病,而且又将近80岁,思想意识差,已没有自己处理重大事情的能力。第三河南遗嘱库单位是一个比较新兴的事物,很多年轻人也不一定知道,作为一个7-80岁的老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而且患有十几种疾病,又在医院度过将近1年的时间,没有独立外出的能力,她是怎样知道这个部门的存在?又是谁告诉她的?又是谁帮忙联系的?第四,怎样去的医嘱库,在去的路上是谁陪同的?在去的路上是否存在医嘱利益关系人?在现场是否有利益关系人提前沟通过?立过之后遗嘱又是怎样拿到的?第五既然立有遗嘱为什么不采取医院上门服务?为什么老人去世后不曾提起过?原告等到无法更名时才提起这属于私自行为。另外,老人住院期间我也在那守着,老人从未说过这个遗嘱,不说这个医嘱是不是因为遗嘱存在瑕疵,老人是否是害怕引起纠纷不敢提起?说明遗嘱是有胁迫性的。

被告肖红燕辩称,我尊重老人的意愿,同意遗嘱内容。对老人所有的房产放弃继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白玉莲生育有肖建辉、肖红柯、肖红燕三个子女。白玉莲生前个人单独所有一套坐落于平顶山市新华区户房产,面积65.9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平房权证字第××号。2015年11月9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征收人、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企业与白玉莲作为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01-2-165)一份,协议约定,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征收人,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将白玉莲所有的上述房产予以征收,并提供给白玉莲一套位于01-2地块范围内8号楼北楼新建安置房。

2020年8月5日,白玉莲在平顶山市金律企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工作人员李旭要代书立下遗嘱一份,遗嘱主要内容如下:立遗嘱人主要财产如下:1、本人与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安置的新建安置房位于01-2地块范围内,8号楼北楼,面积113.75㎡的安置房屋一套(补偿安置协议编号:01-2-165),对上述财产,立遗嘱人做以下处理:1、上述所有财产全部由次子肖建辉,身份证号:×××1975××××××××一人全部继承;2、除上述财产外,立遗嘱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及收益均由肖建辉一人继承;3、肖建辉继承立遗嘱人的遗产,属于肖建辉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玉莲在该遗嘱“立遗嘱人”处签字、捺印,并注明2020.8.5;平顶山市金律企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李旭要与陈某作为上述遗嘱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2020年8月5日。

另查明,1、平顶山市金律企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出具《见证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平顶山市金律企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白玉莲(身份证号:41040219420201

1541)的委托,指派法务陈某、李旭要对白玉莲的遗嘱进行见证。白玉莲自愿于2020年8月5日在平顶山市金律企法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立遗嘱一份,该遗嘱是白玉莲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时白玉莲头脑清晰,语言表达清楚,没有受到欺骗胁迫。现场第三方见证人陈某、李旭要见证该遗嘱是白玉莲自愿所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欺诈胁迫;2、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20年8月5日出具《诊断证明书》一份,在该诊断证明书中“病情摘要及治疗经过”中表述白玉莲神志清,精神正常,言语流利,思维理解正常;3、白玉莲于2020年11月8日身故;4、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白玉莲的房屋目前未施工。

以上事实,有房产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遗嘱、见证书、诊断证明书、医学死亡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白玉莲于2020年8月5日所立遗嘱系由他人代书,属于代书遗嘱。通过白玉莲在立遗嘱时的同步录像并结合当天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能够佐证其在立遗嘱时头脑清晰,语言表达清楚,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由两位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白玉莲和两位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肖建辉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白玉莲所立遗嘱中拆迁安置房屋未施工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处分的是个人财产,白玉莲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处分的是其单独所有的房产,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平顶山市百合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承诺补偿白玉莲一套安置房屋,补偿的安置房屋属于白玉莲的自己的财产,白玉莲将该安置房屋作为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形式处分并无不当,该安置房屋是否施工完毕不影响白玉莲所立遗嘱的效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白玉莲于2020年8月5日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肖红柯、肖红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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