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斌慧,男,****年**月**日出生,住额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雪婷,女,****年**月**日出生,住第九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斌慧与被上诉人蒋雪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李斌慧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蒋雪婷支付7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当时我起诉26 700元,支持了20 000元,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因为U宝理财,何立军叫我到蒋雪婷处理财,蒋雪婷答应本金保证的情况下才投资了2 000元,并打了收条,要是平台没有退还本金,如有利润对半分现在平台登录不进去了。Q点平台也登录不进去了,本钱也拿不出来。数字货币,也被骗了,我共投了2 000元、700元、4 000元、20 000元,蒋雪婷打的收条、借条,钱少的没打条子但有微信证明,请求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蒋雪婷未提出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李斌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9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本案涉及争议做出处理,原告针对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斌慧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受理上诉人李斌慧起诉被上诉人蒋雪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诉讼请求要求蒋雪婷归还26700元,同年6月28日原审法院作出(2020)兵09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未支持其6700的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李斌慧对(2020)兵09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进行上诉,后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现上诉人以找到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审生效判决要求改判起诉至原审法院。

上诉人李斌慧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斌慧提起的诉求已于2020年6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90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审理完结。现上诉人以其有新的新证可以推翻原判决为由起诉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中上诉人李斌慧认为已生效的判决错误的应以申请再审程序而不应提起诉讼。该案在(2020)兵0901民初366号民事案件中已处理,故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李斌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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