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工业聚集区安置点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30680941705。
法定代表人:宋执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晗春,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文静,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西福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波路999号盛世华庭7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6053395K。
法定代表人:占志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福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福乐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90元,由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