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伍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胡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朱留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伍军与胡雪艳、朱留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7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4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10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3-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投资)、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朱留正名下登记有车辆(车牌号:豫Q×××××);(3)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3月18、22日,本院分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胡雪艳、朱留正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3、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外出没有在家、没有查到其下落,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二、向申请执行人伍军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三、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胡雪艳、朱留正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对查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1)冻结、划拨胡雪艳网络资金、银行存款402.58元,冻结、划拨朱留正银行存款423.87元,执行到位资金收取执行申请费;(2)查封朱留正名下登记的豫Q×××××牌号车辆,未能实际控制;(3)2021年8月25日,继续冻结胡雪艳、朱留正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村信用社5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很少)。(4)查封车辆期限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3)已采取的惩戒措施;(4)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伍军对约谈告知情况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已划拨但不足额;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豫1727民初361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