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连仲,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被执行人:铁岭航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U2J6Q87,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刘博。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铁岭航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铁岭航达物流有限公司在06×××4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6.8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铁岭航达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79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春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