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某某,女,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马某某某,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共同修建的五间房屋;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费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11月24日举办了婚礼,于2012年2月1日办理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和睦。被告在婚前一直吸食毒品,曾三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但每次从戒毒所出来后被告又开始吸食毒品,在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停止吸毒。被告虽能打工挣钱,但挣的钱全部用于吸食毒品,有些许存款也全部寄存在别人家里,从来不给原告一分钱的零花钱。且原告在被告家里修建房屋,原告乘坐兰驼车时翻车,原告被车砸伤,致使原告的足部、胳膊、腿部等骨折,右边脸也被砸伤,现原告的左胳膊、左腿都已残疾,无法劳作。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性情古怪,脾气暴躁,时常暴力殴打原告,将原告全身殴打致伤,原告在无法忍受被告的家暴下向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工作人的调解下,被告保证以后不再辱骂、殴打原告,不准挑起家庭矛盾的调解协议。但回家后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无故挑起是非,辱骂原告。2019年10月27日,被告因吸毒再次被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一个月后被告到戒毒所去看望,被告当着其家人的面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让原告诉至法院就可以离婚。综上所述,被告有吸食的恶习,婚内又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

被告辩称

马某某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时间、领证、未生育的情况均属实。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关系好,被告系第三次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0月4日原告离开被告家至今。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再婚,于2011年农历11月24日结婚,于2012年2月1日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被告因吸毒先后三次强制隔离戒毒。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中止审理本案。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原、被告的陈述;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庭审笔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均已核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被告因吸毒先后三次强制隔离戒毒,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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