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乐市礼堂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中,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进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大岳镇安庄村迎港街7排*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安建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大岳镇安庄村通镇街15排*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李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大岳镇沙井村育才街西7排*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进勇、安建会、李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申请人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向本院提供承诺书,承诺因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其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进勇、安建会、李振平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 案件申请费117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