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31号1单元2层1号,现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27号4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美丽家园物业,该公司经理。 被告:蔡铭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船员,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晶(蔡铭庆妻子),女,****年**月**日出生,锡伯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长海西路136号。 该社区党总支书记:沈玉晶。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家园物业)与被告蔡铭庆、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盘碾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