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本文,男。
被申请人:肖淑华,男。
被申请人:林阿敏,女。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本文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淑华、林阿敏名下的银行存款在7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本文出具了保单保函,愿为申请人李本文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本文要求对被申请人肖淑华、林阿敏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肖淑华、林阿敏名下的银行存款在7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诉讼保全费720元,由申请人李本文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李本文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