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章学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章天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章绍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学宝与被执行人章天林、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章天林、马鞍山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章天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4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