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邵永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于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邵庆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邵朋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登区。 被执行人:邹永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书军、邵永利、于建国、邵庆远、邵朋远与被执行人邹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邹永涛名下有鲁K8××××东风标致牌汽车(注册日期为2008年3月5日)一辆,本院裁定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因该车辆年限较长、价值较低,且本院尚未实际控制,在本案中暂不予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文登区不动产中心、威海市不动产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2021年5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邹永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1年5月17日传五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张秀秀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培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鑫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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