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晋城市。
被申请人:牛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晋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无法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且其向本院提供的被申请人牛某的联系电话也为无人接听的状态,因此本院无法向被申请人牛某就本案所涉债务进行核实,导致本案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支付令申请。
申请费17元,退还申请人王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