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红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国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广大环球家俱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袁红庄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国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袁红庄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得丰公司于2006年5月9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答辩状中明确写明“在租赁期满后得丰公司可以根据原告的要求恢复门面原状”,证明被申请人及得丰公司在协议到期后需要恢复再审申请人门面的原有结构的事实。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被申请人没有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及合同约定,原审既肯定了再审申请人可以基于其门面的所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相应主体恢复门面原状或返还门面,又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认为再审申请人行使恢复原状的物上请求权将损害大多数商铺租赁户及整个市场的统一经营而不予支持,上述裁判理由没有任何依据。目前,市场经营户铺位之间也是互相间隔,所以恢复门面也只是一个大小间的问题,根本不会损害大多数商铺租赁户及整个市场的统一经营。三、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998年国兴公司为了经营望城坡大市场未经业主同意直接夺走了业主私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权,直接把业主私有财产租与第三方并强拆了业主的门面。现本案协议到期后,被申请人仍未按合同约定交还再审申请人门面。在国兴公司未交还再审申请人实体门面之前,国兴公司违约一直是持续状态。现在国兴公司仍拒不履行恢复业主门面的责任,故伎重演,逃避协议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门面购买时为独立产权商铺。2002年,望城坡大市场的所有门面,包括申请人的门面,墙体被全部拆除,采用捆绑式整体对外租赁经营模式。自此以后,这些门面四至界限难以确定,不同门面在平面上紧密相连,在空间中没有分割墙体,业主之间的空间权利相互交织、无法区分。而望城坡大市场采取先确定一、二楼租金分配比例系数、再按照与经营户所签订合同实际数据分配租金的租金分配模式,也正是只对大市场中的商铺进行概念上的面积分割,而不划分实际区域。2005年,申请人与国兴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对门面结构的改变及大市场整体招租的经营模式表示同意。依据该《委托协议书》,在《委托协议书》终止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将其门面恢复原状。但目前大市场从个体独立的意义上观察,则无法区分各业主的空间权利。申请人请求恢复门面原状,对其门面进行分割,在大多数业主同意延续整体租赁经营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商铺整体功能的发挥,影响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望城坡大市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召开了业主大会,多数业主同意延续整体租赁经营,在此情况下如支持申请人的诉请将导致望城坡大市场的整体经营遭到破坏,进而损害望城坡大市场大多数业主的经营利益,申请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所获的收益远小于大多数业主因其行使权利所遭受的损失。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望城坡大市场经多数业主表决同意继续按照原商户延续整体经营,该决定对申请人同样具有约束力。综合上述分析,原审法院从利益平衡的角度,驳回申请人要求国兴公司恢复门面原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此外,在国兴公司与得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到期后,国兴公司已不再对涉案门面进行经营管理,现望城坡大市场由长沙嘉深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由该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涉案门面实际由承租户经营使用。申请人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兴公司给其造成了租金损失,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袁红庄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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