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顺达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郑汴路原红光乳品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7641782F。 法定代表人:井厚慈,任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红与开封市顺达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顺达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韩红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照2020年10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开封市顺达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自愿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447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B×××××、豫B×××××、豫B×××××、豫B×××××、豫B×××××共5辆汽车,查封期限均为2020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止,上述车辆暂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29614元及执行费1872元,本案剩余175306元未能实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李传飞 书 记 员 程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