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佟金利
审理经过
佟金利罚金一案,执行依据靖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6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佟金利缴纳罚金19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收到案件后,向佟金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情况、证券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法人公司情况、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2020)吉0622执583号案件执行到位的1967.84元(该案案款已经交国库)、本次拍卖佟金利与任希玉共同共有的白山市烟草大厦2单元1703室(不动产权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80016085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80016086号,建筑面积106.84平方米。)房屋所得价的价款185492.35元(已扣除应当返还任希玉的部分)外,未查到佟金利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扣除房屋评估费4771元后,已经将卖房所得款180721.35元缴付国库。同时对佟金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佟金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佟金利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吉06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连才 审判员 姜允国 审判员 吴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