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3,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罗某,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1,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3(系杨某1祖父),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杨某1祖母),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3(系杨某2祖父),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罗某(系杨某2祖母),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粟总常,怀化市鹤城区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来,怀化市鹤城区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龙腾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30MA4R4A593F,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溪口村。
经营者:龙章坤。
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道县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30MA4L4CJ097,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北路。
负责人:汪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建勋,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罗某、杨某1、杨某3、杨某2与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道供电分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龙腾养殖场、石建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道供电分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龙腾养殖场、石建勋未按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某、杨某1、杨某3、杨某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道供电分公司、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龙腾养殖场、石建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通道供电分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杨某1、杨某3、杨某2支付损失117909.31元;被执行人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龙腾养殖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杨某1、杨某3、杨某2支付损失153727.93元;被执行人石建勋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杨某1、杨某3、杨某2支付损失17909.31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申请执行费42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某、杨某1、杨某3、杨某2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230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