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代理人:崔瑞强,沙依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朱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富强与被执行人朱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佳的存款、收入19852.5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朱佳负担本案执行费198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