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向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贞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康泰佳苑37栋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860395U。
法定代表人:程烨。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梅与被告马鞍山市贞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向梅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向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吴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向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