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林路三段6号3栋一单元。
负责人李小容,系该经营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仕兵,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雷,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与被告陈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晓蓉布艺经营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