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宝丽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雷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爱弟,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蒲城县彭村幼儿园,住所地:蒲城县紫荆街道办彭村。法定代表人:齐彩维,该幼儿园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宝丽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城县彭村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1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城县彭村幼儿园为履行该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宝丽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20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蒲城县宝丽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不再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为由,撤回案件的执行。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申请不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蒲城县蒲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6民初1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