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被告: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被告:崔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被告:崔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

审理经过 李某与于某、崔某1、崔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5.0元,减半收取计215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庆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漪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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