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市金荣泰针织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先荣。 被告:黄先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戴玲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杨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告:黄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荣泰针织毛绒有限公司、黄先荣、戴玲芳、杨睿、黄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松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胡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