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陈从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王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从兵、王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皖0406民初328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房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王祝军淮河银行账户有586.41元,财付通账户中有447.97元,陈从兵名下财付通账户中有864.51元,其他账户中余额较少,现已将上述存款划拨至本院账户并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经询问当地村里人员,被执行人现在长年不在家。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联系,除去本案已执行到位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应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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