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540Y。
法定代表人:陈宝智,董事长。
被申请人:连云港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68110969。
法定代表人:沈荣锦,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连云港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1660441.1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31xxxxxxxxxxxxxxxxxx)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60441.1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连云港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