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雹神庙村居住组团5号楼101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059403218F。
法定代表人:董秀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峰,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桥头5号承德大厦4001、40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88653858M。
法定代表人:何雍言,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善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杰,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京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孙善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0.00元,减半收取计7200.00元,由原告承德富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