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鲜某,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审理经过
关于杨某与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谷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即时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二、由被告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原告杨某2018年度至2019年度两年的土地流转费用共计5622元;三、由被告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拖欠原告杨某2018年度至2019年度两年土地流转费总额20%的违约金1124.4元;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申请本院执行。
因该案与另106户张家沟村村民申请执行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同类型执行标的系列案,本院依法将该案与另106案合并执行,该107件系列案申请执行总标的为365055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鲜某自动交纳案款50000元,因实际到位金额不足以清偿107件系列案涉案全部债权,本院依法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各申请执行人可分配金额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数额的比例受偿。该系列案的本次分配比例为50000元÷365055元=0.136965≈13.7%,各申请执行人的可分配金额=申请执行标的×参与分配比例,可分配金额有小数点位的,均四舍五入以整数计算。2021年7月12日,在谢家湾乡政府及张家沟村村委的参与配合下,本院在张家沟村村委现场向各申请执行人告知该系列案执行情况及本次财产分配方案,涉案107户村民认可本院执行及财产分配方案,并在财产分配方案表上书面确认及签字领款。
另,申请执行人杨某在本次执行分配中,共得案款924元。
对本次分配结束后的剩余未清偿标的,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该系列案107户村民与被执行人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协议确定:一、该系列案案件款共计365055元,被执行人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鲜某已交纳50000元。剩余案款315055元,由被执行人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21年农历12月30日之前交纳50000元,同时自2022年开始,每年农历12月30日之前归还100000元直至全部归清为止。二、以上分期款项交至法院后,由本院按相应参与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清偿。三、如若被执行人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该案。现因案件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3执198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天水市北顺中药材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