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宝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申请人: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锦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0726999650。
法定代表人:邓延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宝川与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线支公司自愿为赵宝川申请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宝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荣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984000元的财产。
诉讼保全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宝川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