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翠柳路翠柳小区C栋第1户。
法定代表人:常东航,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环城路世博国际城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181.07元(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账户:41×××01)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账户:41×××12)予以冻结。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181.07元(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账户:41×××01)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潢川支行,账户:41×××1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