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徐进,男,****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孟维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铁岭市铁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徐进与孟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徐柏库 执行员 郭晋达 执行员 李博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