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峰,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90923XXXX,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现在押于吉林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峰没收财产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吉75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吉利牌轿车,车牌号为吉HG67XX、奔腾X40轿车,车牌号为吉HNM1XX各1辆。
查明被执行人高峰的作案工具吉利牌轿车(车牌号为吉HG67XX)、奔腾X40轿车(吉HNM1XX)各1辆,依法没收,现存放在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因被执行人高峰在押于吉林监狱,无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